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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文娛孵化優秀品牌武漢仁合匯盈展望:2023年游戲市場供需改善,海外市場增量
仁合匯盈:隨著2022年12月批次游戲版號的發放,業內對于未來版號的發放節奏持較為樂觀的態度,并認為游戲行業的相關政策將進一步企穩。2023年,預計版號發放將趨于常態化,游戲行業供給端將有明顯改善,獲發版號的產品在陸續上線后將有望為行業貢獻收入增量。
目前,游戲行業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已經結合了防沉迷系統、實名驗證系統,以及對未成年人游戲時長、游戲消費和游戲內容等各方面的限制,基本上完成了全方位的監管。業內人士預計,未來版號限制和政策因素將不再是游戲行業的核心矛盾,其關鍵點轉向了產品、內容質量、文化元素等核心競爭力上。
游戲產業的價值也在逐漸獲得認可,其科創屬性和文化屬性隨之得到重視。人民網發文指出,電子游戲早已擺脫娛樂產品的單一屬性,成為對一個國家產業布局、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的行業。游戲科技在助力5G、芯片產業、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產業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為推動不同產業進行數字化轉型、走向數實融合、構建數字孿生體的重要工具。
2022年11月,中國自主研發游戲海外市場實際銷售收入13.61億美元,環比上漲0.51%,繼續保持良好發展勢頭。預計2023年“出海”將繼續成為游戲公司的營收新增長極,各游戲企業將繼續深入布局海外游戲業務,精耕游戲產品,擴大海外市場份額。
隨著國內外用戶付費能力和意愿的同步復蘇,游戲行業供需均已走上修復的軌道,預計2023年游戲行業發展的驅動力主要集中在產品儲備的釋放和海外市場的拓展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0年,在新冠疫情的肆虐下,全球經濟受到極大沖擊,而游戲行業卻逆勢突圍持續保持著高速增長。根據中國音數協游戲工委(GPC)與中國游戲產業研究院*新發布的《2020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2020年,我國游戲用戶規模超過6.6億人,全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2786.87億元,比2019年增加了478.1億元,同比增長20.71%,增速同比提高了12.3%。游戲行業蘊含著巨大商機和廣闊前景,無疑像一塊充滿誘惑力的大蛋糕,惹各路英雄神往。
與此同時,主管部門對游戲的監管亦日趨嚴格,尤其體現在游戲版號的審批上。自2018年3月,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游戲申報審批重要事項通知》,暫停了游戲版號的審批之后,版號發放就總體呈現緊縮趨勢。盡管在2018年年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重啟游戲版號審批,但每年獲批的游戲大體都停留在1500款左右,與2017年9368款游戲獲批的盛況不可同日而語。App Store等平臺也一改以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作風,接連發出通知,要求平臺用戶提供游戲版號,游戲上線日益維艱。
稀缺的資源、誘人的利益、快速迭代的行業特性,使得相關企業在難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取版號的情況下,紛紛考慮“另辟蹊徑”,確保自家產品的商業化。由此,版號交易的灰色市場便應運而生。為了在這片廣闊市場中分得一杯羹,不少游戲企業鋌而走險,盜用、借用版號等亂象屢禁不止,繼而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問題。
按照我國的出版管理制度,出版物在出版前須依法經過審查,獲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批準文號后,方可正式出版。該批準文號即為版號。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版號、作者、出版者等信息。可以說,對于出版物而言,版號是一個近乎于“準生證”的存在。沒有版號,出版物就可能夭折腹中而無面世之日。版號獲取作為出版物商業化的關鍵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在國家對版號實行總量控制,并實行嚴格的審查要求的大環境下,取得版號并非易事。而能否拿到這張通向市場的入場券不僅受出版物的質量、內容影響,在相當程度上也取決于當時的政策風向和主管部門的審查口徑。如引言所言,游戲版號的審批曾在2018年暫停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縱使游戲項目有萬般好,也無法獲得上線運行的門票,只有眼巴巴地等待。
為了確保游戲能夠盡快上線,游戲企業除了通過交易(這類交易多以授權協議、游戲運營協議等名目進行)借用其他公司的游戲版號外,還存在套用本公司舊款游戲版號等情況。但不論是套用本公司版號還是借用其他公司版號,為了實現規避監管的目的,借用版號的游戲企業都需要在維持該版號現有審批信息(游戲名稱、出版單位、主要運營單位等)的前提下運營新游戲,這就會導致實際上線的內容與*初審批的內容大相徑庭。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已獲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游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游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游戲名稱后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應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而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變更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游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該通知第十五條明確,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按非法出版物查處。借用版號上線運營的游戲將面臨極大的被認定為非法出版物的風險。
游戲著作權侵權糾紛是游戲企業常常會遇到的民事案件類型。在這類案件中,雖然版號借用的非法性并非法院的主要考量因素,但客觀上也為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些困難。由于游戲的出版單位、運營單位是游戲版號的登記信息,而在游戲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上述主體也常常成為權利人控訴的對象,因此,在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時,權利人通常會以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上公布的游戲審批信息作為依據。由于游戲行業版號借用現象普遍存在,這常常導致登記的主體與實際出版、運營游戲的主體不一致。由此,便催生實踐中對于游戲審批信息效力認定的疑問。據筆者對相關類案的觀察,目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還是傾向于承認主管部門登記信息的公示效力,在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疑義的情況下,對登記信息的線);但同時也承認以相反證據推翻登記信息的可能性(如下例2、3)。
● 案例1:在廈門雷霆公司等與哲也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文化市場網查詢結果,認定了涉案游戲的出版單位和運營單位。
● 案例3:在資陽蜀鄉文化公司與華視聚合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中,資陽蜀鄉文化公司系涉案網站的ICP備案單位,但其主張自己沒有實際運營該網站。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ICP備案具有公示效力,公眾僅能通過ICP備案獲取網站經營主體的信息,故作為涉案網站的備案主體,如否認其為實際經營者,應當負有較高的舉證義務。現資陽蜀鄉文化公司未能盡其舉證義務證明其與涉案網站的經營無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資陽蜀鄉文化公司應當為涉案網站中發生的涉案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雖然該案件并非游戲案件,但法院對登記信息效力的論述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認為登記信息的證明力很弱,權利人應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侵權主體的身份。在筆者近期處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上公布的審批信息證明被告被登記為侵權游戲的出版單位和運營單位,被告則答辯認為其實際沒有參與侵權游戲的運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法院認為原告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參與游戲運營,從而認定被告未實際參與游戲運營不應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游戲版號的違規使用給劣質游戲提供了可乘之機,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使用他人版號的行為作為一種非法出版行為,可能引發刑事追責(關于具體法律依據請見下文梳理)。2021年3月,廣東茂名市公安局打掉一個非法經營無版權號網絡游戲的犯罪集團,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凍結涉案金額近2000萬元。在該案件中,涉案公司在未獲得游戲版號的情況下,通過借用其他游戲正規版號的方式運營有多款手機網絡游戲,并通過各種途徑推廣所經營的游戲,內設各種營銷環節,誘使玩家充值消費。短短3年間,該公司吸引了700萬用戶注冊,每年分紅利潤高達1.8億元。據悉,該案是版號制度嚴格執行后,首起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的經營網絡游戲非法出版物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該法第八十條規定:“被許可人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行政許可不得轉讓是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從性質上來說,版號作為一項行政許可,與特定出版物的具體情況緊密相連,是主管部門在對其內容進行審查后,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而頒發的。如果允許將其置于市場中流通、出租或出借,無疑會架空出版審批制度,對出版市場的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一直以來,監管部門也都對借用版號行為持否定和嚴厲打擊的態度。從1993年10月中央宣傳部、原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于禁止“買賣書號”的通知》到1997年1月原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于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干規定》再到《出版管理條例》,都明令禁止版號交易。
由于版號必須由有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申領,因此,在實踐中,提供版號資源的主體也多為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因擅自對他人提供版號而可能承擔的主要責任如下: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出版單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出版單位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等禁止性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除可能被追究上述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則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出版單位向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是基于與某人的事前通謀,而該人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出版單位也可能被以共犯論處。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或者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行為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依其情節嚴重程度,*高可能被處以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罰。
即便借用版號出版,相關出版物仍然沒有經過依法審批,從性質上來說仍然屬于“非法出版物”的范疇。因此,對于版號使用方而言,其*可能面臨的就是非法出版的相關風險。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業務,可能被主管部門依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則可能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非法出版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時,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根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單位實施該等行為(i) 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ii)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iii) 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應按照前述規定定罪處罰。
互聯網和游戲產業的迅猛發展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改變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類型的疑難問題,這對監管制度、司法實踐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游戲版號出借的法律風險日趨兇險,除了行政處罰之外,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也不容小覷。游戲企業在與競爭對手拼快拼好時,亦需要提高風險防控意識,提高企業合規水平,實現長期、穩健發展的目標。
[1]參見荀詩林,《版號新政下的游戲業》,載《今商圈》2020年第3期,第33頁。
[2]按照出版相關法規上的表述,嚴格來說應該稱“出版物號”,包括書號、刊號、版號。其中,書號與圖書的出版相對應,刊號與報紙期刊的出版相對應,版號則與音像制品、網絡游戲等的出版相對應。本文出于主題和表述之便,不對三種出版物號作區分,如無特殊說明,版號即指出版物號。
[3]參見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4350號民事判決書。
[4]在2019年《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前,網絡游戲運營還需在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5] 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883號民事判決書。
新聞廣電總局7月1日新通知:“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游戲,由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游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游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即七大類游戲直接由出版社或其他出版單位進行內容審核,辦理周期相對于非七大類游戲,時間將會大大縮短!
2、游戲運營公司具備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簡稱ICP證;
申請游戲版號需要 著作權證書 研發公司營業執照 運營公司營業執照 運營公司ICP證書 運營授權書(自己研發自己運營則無需提供)游戲說明書、腳本、屏蔽詞庫、游戲截圖、游戲客戶端、賬號密碼、游戲視頻,在撰寫整理好這些資料之后就可以提交至 市出版局審核審核通過后遞交 新聞出版總署復審審核通過即可獲得版號證書。
主要經營:一般項目: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軟件開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咨詢策劃服務;網絡技術服務;廣告設計、代理;會議及展覽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軟件銷售;電子產品銷售;通訊設備銷售;財務咨詢;稅務服務;融資咨詢服務;商標代理;版權代理(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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